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登簿→缮证用印→收费→发证→归档
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其他必要资料。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