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维持原仲裁的,仲裁生效;判决改变仲裁结果的,以判决为准。
2。劳动争议仲裁的终局裁决可以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终局裁决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一)劳动报酬数额、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经济补偿或者补偿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发生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纠纷。由此可见,《调解仲裁法》对原劳动争议案件的终局解决有了重大突破,一裁两诉,规定部分劳动争议(如劳动报酬金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应当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裁决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个别用人单位别有用心的恶意诉讼,从而拖延时间,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
全文4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