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子送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3-06-06 22:25:24 3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当前电子送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是电子送达的确认方式不明确。电子送达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采用电子送达需经当事人同意,但对于当事人同意的确认方式,必须是书面还是可以口头,是单独采用同意电子送达确认单还是直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电子送达选项,抑或其他方式,法条未予明确。实践中,有的法院单独定制格式电子送达确认单、有的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设“同意电子送达”栏、有的则在庭审笔录中记明当事人邮箱或传真号码,由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视为确认等,做法不一,有失法律威严,亟待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各地出台实施细则予以统一。

(二)是电子送达时间的固定技术达不到要求。新民诉法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子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该特定“到达日期”的确认,需赖以特定的电子信息技术予以固定,但司法实践中,对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确认和固定,也即电子送达时间的确认和固定,往往没有专业的、专门的电子科学技术设施予以辅助,致使该送达日期难以固定,无形中削弱了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率和效能。

(三)是电子送达“回证”固定难。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须保证受送达人“确已收悉”,因此,送达回证至关重要,并需要附卷、存档,以备日后查阅使用。但实践中,目前多数法院由于信息技术达不到要求,电子送达“回证”难“回”。

(四)是电子送达安全性缺乏保障。司法实践中,电子送达因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越性而备受青睐。但由于电子邮件需借助于网络传输,存在相当的安全风险,因此,电子邮件送达在技术上潜藏着极大的不安全性。如黑客能够非法侵入电子信箱,篡改、伪造法律文书,木马等病毒会使邮件难以打开等,给法院正常工作以及案件的公平审理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适用电子送达,要求法院必须配备高端信息技术设施和高水平计算机技术人员,但目前,法院普遍难以达到电子送达的上述要求。

二、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

邮寄送达,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怎么填写

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是法院诉讼程序的要求,法院会向你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表格,你按照内容填写就可以了。

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填写的地址应该是能确保能收到法院信件的地址,因为如果你提供的地址错误,法院按此地址邮寄的信件被退回的,将被视为已经送达,对你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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