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外国,可以适用电子送达吗
时间:2023-05-06 21:33:14 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接收并查看法院诉讼文书的方式:①手机短信。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在立案或诉讼过程中所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接收送达文书的短信通知。当事人收到短信后,可直接点击短信中的链接,输入验证码,即可查阅电子文书。②电子邮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在立案或诉讼过程中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向该电子邮箱发送相关文书或者诉讼材料,并通过电子送达系统发送短信,提醒当事人登录电子邮箱查阅文书。

律师补充: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电子送达易操作,简单方便。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接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时,与平时接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信息等相差无几,简单易学、操作性强。另一方面,相对于法院派人上门、邮寄、公告等传统送达方式,电子送达方式缩短了送达周期、减省了送达成本、提高了送达效率,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收取诉讼文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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