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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有

2023-05-12 3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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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下税务文书不适用于电子送达: 1、税务机关发出的罚款决定书; 2、税务机关发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 3、税务机关发出的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告知书和执行结果通知书; 4、税务机关发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5、税务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听证笔录; 6、税务机关发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 税务文书介绍具体如下: 1、税务文书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制发的各类文书,包括纳税人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 2、税务文书的制发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准确、效力明确; 3、税务文书的内容需要详细、全面、准确,反映涉税事项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 4、税务文书的格式和样式需要统一、规范,保证文书的可读性和识别性; 5、税务文书的送达需要遵循法定程序,采取书面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6、税务文书的异议和申诉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及时提出并且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税务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7、税务文书的管理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税务机关推广电子化办税,但是对于一些重要的税务文书,如罚款决定书、查封决定书等,还是需要进行纸质送达。这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和程序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不得采取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电子方式: (一)税务登记证书的发放和补发; (二)税务登记证书的延续和换发; (三)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的申诉、复议、诉讼等权利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行为构成逃税、抗税、拒不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复议、诉讼等权利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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