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执法中案件移送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6-06 11:45:13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来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对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形式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在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法代替刑事处罚,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

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司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罚,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案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相互推卸责任。

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地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察而不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离,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

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司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徇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立案侦查。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

行政执法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相对人行驶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处罚降格为行政处罚,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就济,致使行政处罚是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检察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

行政执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标准规定不具体,不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问题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行政执法移送案件中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

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钱权交易,暗箱*作,一般公民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监管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

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解决行政司法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

1、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出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

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政行为过程中,对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相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件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配合。

3、强化学习培训速度。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严肃工作。广大的行政执法机关迅速转变观念,加强业务和职业道德纪律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涉嫌移送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认真学习掌握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素质的职业*守,防止执法人员主观上故意不移送涉罪案件。

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工作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渎职行为的,坚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从而在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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