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中止是什么
时间:2023-06-20 19:00:18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探望权中止事由一般包括:探望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辨别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探望可能会导致子女遭受损害;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等。

一、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0到3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诸多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2、3至10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

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

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3、10至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求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二、离婚后,是否可以不让对方探望孩子

离婚后不可以不让对方探望孩子。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探望孩子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父或母的法定权利,另一方应当配合对方行使这一权利。不过如果探望一方存在下列情况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中止其探视权: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能否拒绝前妻探望孩子

前妻探望孩子一般是不可以拒绝的。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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