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文号:厦建房[2004]35号
第一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房[2003]164号)等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五条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
提倡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提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六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公共媒介(包括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且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和业主大会组织的进场招标活动,应当进入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经济等方面的技术力量;
(三)有类似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或工程招标投标的经验;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关联法规:
第九条在物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出台以前,市物业管理协会、具有建设部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及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项目已经工程报建;
(三)有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四)项目主体已经完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省具有建设部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二)本省以外有建设部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二条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成立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招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等);
(三)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前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如采用);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七)组织投标人进行投标答疑;
(八)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开标;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十二)定标;
(十三)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向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投标备案: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向市招标办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登记表;
2、立项批准文件;
3、工程报建表;
4、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5、项目主体完工证明材料;
6、自行招标的应提供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应提供委托代理招标协议、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7、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8、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等);
9、招标人为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应提供业主大会有关招标投标事宜的决议或相关会议纪要(经全体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办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本条第(一)项要求的内容;(如已经报备,无须重复提交)
3、资格预审资料(包括投标申请人名单、合格投标人名单及相关证照、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通知书等);
4、开标评标定标资料(包括开标记录、评委名单、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等)。
第十七条投标保证金统一进入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托管银行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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