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1)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泸县法院对原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胡登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5年10月14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泸州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7、8日在泸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27日凌晨2时许,胡登举的妻子骆国洪与朋友打麻将后回到家中,与胡发生纠纷,二人抓打中,骆国洪将胡登举抓伤,胡用拳头猛击骆头面部位致其死亡。尔后,胡将尸体移致其住宅底楼楼角处隐藏。当日中午,骆国洪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系被他人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此外,胡登举家共有财产1330057元,其中合法收入758171元,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胡登举至今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登举暴力殴打骆国洪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登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处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胡登举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财产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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