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姚志义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日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追缴财产的差额部分72万余元。
姚志义曾任铜陵县委副书记、县长、铜陵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4月至2005年1月,姚志义在担任铜陵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县长期间,受贿人民币39万余元、美元12000元,有人民币72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人民币,追缴财产的差额部分7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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