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因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10月31日在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检方对白志明的指控有:一、受贿罪。白志明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计价值人民币1023万多元、美元2万元、欧元1万元。二、贪污罪。白志明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502万多元。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白志明另有价值人民币744万多元的财物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01年末,锡林郭勒盟苏尼特碱业公司郭某送给时任锡林郭勒盟副盟长的白志明虎头牌猎枪一支,白志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猎枪存放在家中。案发后,侦查机关还在白家查获六四式手枪子弹177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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