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贵阳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正处级),贵阳市十二届人大代表董兰杵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董兰杵有期徒刑13年。同时,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6.9万元、美金0.7万元、赃物VERTU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万元)、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5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兰杵自2000年7月至案发前,先后任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区长(兼任白云区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南湖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白云区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等职务)、贵阳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等职务,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6.9万元,包括价值55万元的别墅及高档手机、美金等物资。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兰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时,董兰杵对判决不服,并拒绝签收判决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予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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