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公布实施以来,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予以核准,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从两年多运行的情况看,部分市(地)地税局反映3号公告中有个别规定不易操作,建议修改。主要是对于民营性质的关闭企业,由于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也不提供关闭证明,因此无法享受优惠,有失公允。针对这一问题,我局经两次征求各地意见,决定对3号公告部分规定进行修改,制订本公告。
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种类和使用量增加,10位发票代码难以满足纳税人需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均为12位,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为了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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