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有哪些修改
时间:2023-03-14 13:40:12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2.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一、无权委托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我国民事法律没有关于无权委托人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询问无权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被追认的,善意对方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

2、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对方和行为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3、善意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的意思是,在订立合同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人来说,其目的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但无权代理行为不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效,订立的合同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期望的法律效力不能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二、无权代理合同履行之后怎么办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履行代理合同的,由被代理人对代理合同进行追认,如果追认合同的,合同就有效,如果不追认的,代理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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