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管辖制度的修改亮点有什么
(一)旧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新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
修改亮点:这一条在重大涉外案件的标准上作了修改,把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去掉了,增加了“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和具有重大影响。
(二)旧法条:专利纠纷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新法条:专利纠纷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修改亮点:近年来突显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多、类型广等多方面态势。专利纠纷的案件在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可以到基层法院来审理了。修改了滞后的法律规定,废止了与新法冲突的规定,统一了关于专利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
(三)旧法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新法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修改亮点:此条增加了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管辖法院。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管辖法院的规定。
(四)旧法条: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法条:被告一方被注销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修改亮点:将被注销城镇户口修改为了被注销户口,弱化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差别,这是由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所决定的。
(五)旧法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法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修改亮点:修改后的法条关于当事人户籍迁出尚未落户的,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管辖法院未变化。但当事人户籍迁出尚未落户的,无论迁出是否超过一年,统一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旧法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法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修改亮点: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在我国存在56年的劳教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在保障人权、尊重法治的价值取向下,废止劳教早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此条文在修改中,将“被劳动教养的”,修改为“被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与时俱进与保障人权。
(七)旧法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法条: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修改亮点:在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同时有几个被告,其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为方便原告起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法条文中,增加了追索抚养费、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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