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的概念,准确的表述应该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各国通行的规定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如日本、台湾省等。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法官培训中也认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在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只是法律讨论和个别法官的个性化判例。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基本确立了行政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原则。但解释第125条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对2015年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民事行政诉讼的申诉范围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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