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2、企业公章
1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外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董事会决议;
4、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所需文件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3、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
4、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5、外国(地区)金融机构注销登记需提交清算报告(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印章;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所需文件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原审批机关的同意注销的文件;
4、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5、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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