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如果对之前的司法鉴定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5.鉴定人应当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如何申请重新司法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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