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简易版)
时间:2023-04-12 16:20:22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依据: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2013年1月19日《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1、生育生活津贴

1)缴纳城保(五险)累计满一年的: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另,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发。

用人单位补差:

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的,由用人单位补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市平工资300%的,按300%计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2)缴纳城保(五险)累计不满一年的

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2892元÷30×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补差情形:

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的,由用人单位补差。

2、生育医疗费补贴:

失业妇女的生育医疗费津贴与从业妇女一致,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二、缴费不满一年如何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1、缴费累计不满一年

女职工在生产或流产前缴纳城保(五险)累计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计月标准为2892元。

2、在本单位缴费不满一年

女职工缴纳城保(五险)累计满一年,但在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变更工作单位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注意:计算本人缴费是否满一年应是截止到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而不是按领取生育表现待遇的时间来算。

三、外省市户籍,在外地生育是否可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在外省市生产,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在用人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保(五险)期间生育

4、在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生产

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生产(包括在外省市生产),只要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其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标准与在本市生产并无差异。

四、失业妇女能否领取生育生活津贴?

失业妇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就能够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

2、参加过城保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

注:外省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不能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城保(五险)期间生育的,方可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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