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标准
(一)产前检查
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50元。
(二)分娩住院
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000元;
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5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200元;
流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00元;
引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700元;
输精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50元;
输卵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00元;
输精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000元;
输卵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000元。
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有效期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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