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签订,但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制造假象欺骗对方,导致对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理解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劳动合同,则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是指当事人以可能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威胁,迫使对方违背意愿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欺诈还是威胁,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其后果是侵犯了一方的权益,因此这种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3)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其核心意义在于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致。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其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与企业无关等。
无效劳动合同适用情况是什么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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