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
1、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对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进行司法救济的需要
虽然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以及监督国家机关活动的权利,但我国现有的人民参与制度、人民的民治权利、执法监督权力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具有可诉性。因此,在我国,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资格没有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而缺乏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成为虚设,只有将人民的治理权转换成可诉性的权利,“民治之苗”才能借助现有的司法制度资源迅速长成参天大树。公益诉讼制度成功地实现了这一转换,不仅“为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新的突进,而且将其成功地嫁接到了诉讼制度上,发展和完善了传统的诉讼制度,将非刑事诉讼制度从“私”的领域转向“公”的领域。公益诉讼将公民个人对国家事务的治理权从一种有名无实的权利进化成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通过诉讼推进民治的坦途。
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现实要求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与破坏日益严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67万平方公里,土地沙化面积平均每年扩大2640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仅为13.92%,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1/3的草地面积退化,动植物种类15%-20%的种类受到威胁。这些情况直接导致了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严重影响我们的生存环境,再听之任之,后果不堪设想。
3、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唯利是图的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降低生产成本,有的污染型企业即使安装了环保设备也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对此,当地行政机关也是心知肚明,但为了财政收入,往往是置若罔闻,这种以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收益的和良好政绩的现象在我国比比皆是。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无法实现,一些环保型企业的利益受到严重的侵犯,他们面临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选择。从经济学教学来讲,微-微一个经济人,它自然会选择经济利益而放弃社会利益。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由企业自己承担环保义务,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企业作为“经济的人”而不是道德的人,自然不会主动承担这一义务,设立哦功能各异诉讼制度即可实现对企业的有力监督。
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制化的必然产物
公益诉讼不仅是对行政权力的特殊监督与补充,而且可以填补我国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盲区。我国目前的三大诉讼法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存在真空,使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这部分公共利益中的个体利益也就被侵蚀,特别是三大诉讼不能对公共利益进行预先的救济,即在公共利益被侵害前就制止某一行为。公益诉讼恰好就是填补这一空白的制度。因此,公益诉讼时完善我国法制,推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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