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州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受理条件有哪些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主要有七个方面:
一是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鼓励金和荣誉津贴;
二是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三是为解决在校学生就读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是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五是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六是独生子女保健费;
七是丧葬费。
二、宿州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设定依据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三、宿州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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