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时间:2023-05-10 20:25:11 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推进我市低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低保对象的确定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二)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

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7、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凡申请对象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不予救助;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救助。

(二)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市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建设、房产、金融、工商、税务、管理等部门必须予以配合。

三、计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收入类型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资(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土地耕种或农作物、经济作物收入(含自给自足的粮食、经济作物折款);

(三)离退休金、基本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以及利息、股份分红收入、有价证券、社会捐款等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包括物业出租的租金收入)、转让或变卖所得,彩票收益,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八)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如补偿费、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九)申请低保户的家庭中有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在校学生、一至四级残疾人、重病患者、现役军人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填报工资收入的,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收入;

(十)民政部门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四、不应计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收入类型

(一)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特贴和对劳模的一次性奖励、见义勇为奖励等;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护理费、定期定量补助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享受的计生奖励和补贴;

(四)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

(五)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市、镇(街道)和社会给予的助学金;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费;

(七)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八)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救济金,及市、镇(街道)给予的临时性救济金;

(九)60年代精简下放职工享受的40%救济、定期定量救济和生活补助费;

(十)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一)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十二)对困难(一至四级)残疾人实行的专项补助;

(十三)经民政部门认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家庭或个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

(一)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经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四)有赌博(含提供赌博场所)、偷窃、抢劫、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家庭成员经常上饭店、醉酒,群众普遍反映意见较大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不配合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七)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增加,经查实属瞒报收入情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

(八)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赡(抚、扶)养义务人且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不属低保家庭的;

(九)家庭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非公办班就读的;

(十)家庭购买或正在使用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钢琴、高级音响等非生活必需的奢侈品;

(十一)饲养名贵宠物、种植名贵花草、佩戴名贵手表、存有名贵书画等观赏品及收藏品的家庭;

(十二)家庭成员有证券投资行为的;

(十三)出租、租赁、居住中档以上住房的;

(十四)申请日前三年内购买、入住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十五)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十七)家庭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

(十八)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和服刑期间,不享受低保待遇;

(十九)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过30㎡且人均出租房屋面积超过15㎡的;

(二十)家庭连续两个月固定电话费、水、电费月均总支出超过家庭低保标准总和50%的;

(二十一)经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纳入的。

六、核实家庭收入的工作方法

(一)调查。直接到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单位、邻里。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村(居)民代表评议。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救助。

七、冒领低保金的责任

申报低保的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相关情况。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由发放单位追回其已领取的保障金,并由民政部门依法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低保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低保边缘户家庭经济收入审核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的《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东府办〔2005〕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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