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通过外贸部门结算问题的批复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3-05-07 18:51:33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贸部门出口结算的批复内容是什么;90>;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汇管头字176号:

我们收到贵汇川5号传真。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贸公司出口产品的结算,我局已在(87)沪关税字第299号文中明确。我在此重申以下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的,外贸公司扣除代理费用后,将原币直接汇入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由外贸公司购销的,应当售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双方可以用人民币结算,也可以用外币结算。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因没有外汇配额收入而开立外汇配额账户。外商投资企业以前持有的外汇,可以购买现金,存入境内外汇存款账户。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掉期的,也可以在外汇掉期市场上出售,作为对外承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行外汇的特例,请详细整理相关材料并上报总局,总局打算研究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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