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外经贸资字[1986]第17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部税务总局对外税政处转来的大连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搞联营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我部的意见提出如下: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内其它企业投资,举办新的合营企业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外商投资企业是为了取得稳定的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生产国家急需产品,发展国内横向联合,有利于加快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国家外汇支出,消化引进技术,吸收外商利润再投资的一种形式。对这些再合营的企业属于什么性质,有关部门意见还不一致,可以进一步研究。我部认为,从资本所有权看,这类企业属中外合营企业,只要新举办的企业属国家鼓励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应视为中外合营企业,享受中外合营企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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