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舞台漏水,酒店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3-06-08 16:36:27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重庆消费者王先生夫妇在重庆江津某酒店举行婚礼过程中,因大厅天花板漏水让其在宾客面前很丢面子,事后拒绝向酒店支付原约定的餐费。酒店到法院要求支付就餐费用,王先生夫妇反诉精神损害赔偿,该纠纷如何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履约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事前经二被告提醒并为原告留足充裕的整改时间,且原告具有足够的能力避免损害发生,但原告提供的场地仍在婚宴当天出现安全隐患,造成婚庆活动未圆满进行,对被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遂判决重庆江津某酒店赔偿王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2万元。

律师说法

酒店要求支付餐饮服务费用有理有据,应当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宴席预定协议书》,二被告在原告处举办婚礼,原告提供婚宴服务,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合同完毕后,二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消费款。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婚礼遭遇侵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原告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未给予相应保障义务,事前经二被告提醒并为原告留足充裕的整改时间,且原告具有足够的能力避免损害发生,但原告提供的场地仍在婚宴当天出现安全隐患,造成婚庆活动未圆满进行。婚礼对于结婚男女双方及家庭成员而言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对当事人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和情感寄托,损毁或灭失具有不可挽回性。

原告因自身过错,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婚礼仪式不能按照二被告的计划圆满进行,致使二被告在当天的宾客面前处于难堪境地,留下痛苦的回忆。且事后原告也未对二被告进行及时安抚和致歉,给二被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结合原告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时间、场合、方式及损害后果,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二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于法有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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