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建房应遵循的原则
时间:2023-05-07 22:31:22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利用村里原有的宅基地和闲置土地。能够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得占用良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流转手续。农民申请宅基地用于住房建设的审批程序;(三)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土资源管理要求;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土地使用者符合“一户一厅”条件,“一个基地”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报市政府审批)。宅基地审批通过后,由国土资源所、镇人社办到现场进行宅基地审批,并出具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村民房屋竣工后,国土资源办将到现场核查土地是否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并向符合要求的房屋建设者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利用原居住基地进行改造的,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应当经批准由乡人民政府根据乡、村规划。新建、扩建项目,根据我镇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罗村新农村建设规划,经审核后,将有关审批材料报开发区规划局、国土局批准。详情请咨询乡镇管理站(0597-3257113)和镇国土资源办(0597-3257135)。根据《土地管理法》,一个农村家庭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不再批准其再次申请宅基地。根据现行政策,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村民,城镇居民得不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农村村民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市县规划区外村镇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可以依法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村要集中力量建设中心村镇,建设农村居民点。需要使用村集体以外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变更户口。第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老宅基地、闲置土地和其他闲置土地,严格控制耕地和生态公益林的使用。

禁止农村村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建房。要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村民住房建设。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需要修建房屋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单位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中标人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价所需资金,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

严禁农村村民未经许可在承包地、私人土地和其他土地上建房。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有利于长远发展的村庄(包括新农村和农村村民住宅区)规划。村庄规划重点对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照明、交通、垃圾收集、畜禽养殖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布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2010年底前完成乡镇规划。在村庄规划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如果新市镇新村规划完成,资金补助按《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财建[2008]10号)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七条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农村村民的风俗习惯、家庭人口结构、经济生活水平等情况。,各县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设计一套总套型图(总套型图设计费由各县级规划建设部门每季度向县级财政报告一次),统筹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免费向申请人提供全套户型图纸,引导农村村民按图纸建房,确保新房美观实用,与自然环境和谐。第八条各县(市、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村庄土地整理,统一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农村村民居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一)国家和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农村村民建房的;(二)农村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房的;(三)自然灾害影响严重,农村村民需要整村搬迁重建家园的;(四)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除下列情形外,严禁农村村民违反村镇规划独立建房:(一)无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人均不足2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者改建的扩大旧房屋旁房屋用地面积;

(2)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分散拆迁安置的农村村民;

(3)自然灾害发生或防御需要拆迁安置的;

(4)不可能集中在中心村和集镇,不可能统一规划建设农村居民点。第十条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满18周岁的;

(二)出售、出租、赠与或者变更原生产经营用房的;(三)不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在拆迁安置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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