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重庆召开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上表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是中外法院共同面临的司法难题,中国法院依法加大赔偿力度的司法要求是明确的,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全面赔偿原则,不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侵权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以在最大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使其利益得以恢复或充分满足。
曹建明强调,中国法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全面赔偿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同时,审理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视具体案情,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以有效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院在注意对权利人充分救济的同时,也注意从经济上制裁侵权人,不让侵权人因侵权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
据悉,目前我国法院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方法包括根据原告由于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水平以及根据案件情况适用定额赔偿规则酌情确定赔偿额。原告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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