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监护权纠纷案件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因此,监护权纠纷不是一审终审程序。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依据法律规定,其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也就是说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些也是监护人的权利,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由此形成纠纷。对此,均可以将这些纠纷确定为“监护权纠纷”。
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可见,适用实行一审终审程序的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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