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赔偿责任的分摊: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时间:2023-07-02 18:10:43 1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审结了一起工伤待遇案,裁决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1月起,老吴一直在寿光市某金融公司从事花木维护工作。2007年11月5日,金融公司通知老吴,自即日起老吴应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公司派遣到金融公司从事原工作,工资也改由劳务公司发放。2009年3月,老吴在工作时受伤,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为7级伤残。金融公司支付了老吴的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老吴到劳务公司要求待遇时,劳务公司也一直推托。2009年5月,老吴提起劳动争议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

金融公司辩称,老吴虽是在养护花木工作时受伤,但老吴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在2007年11月后老吴的身份已变为劳务派遣工,公司每年都给劳务公司员工管理费,老吴的工伤应由劳务公司负责。

劳务公司辩称,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对金融公司的影响,两公司签订了协议,劳务公司只是代金融公司管理后勤职工,工资也是金融公司打到本公司账上再由劳务公司代发。老吴的工伤应由金融公司负责,劳务公司无能力承担老吴的工伤待遇。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各用人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不能规避法律。两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民法通则》认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应为无效协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金融公司与劳务公司均未给老吴缴纳工伤保险,并相互推卸责任,已经对老吴构成了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多次调解无效后,仲裁院裁决两公司支付老吴各项工伤待遇102450元。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提醒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当心,不要与存在违法用工的单位签订合同。

连带赔偿责任先执行谁

需要根据案情来看,一般没有先后之分,连带赔偿责任的顺序是各个责任人不分先后次序的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包括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有三种:

(1)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中较为常见。

(3)转换式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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