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少行政许可申请人来说,对于哪些行政许可由哪些部门作出并不一定都知道的一清二楚。以为凡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就肯定没有问题,不过需要注意,如果是政府机关跨地区做出行政许可的话可能是无效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有: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都属于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实施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以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等。这类组织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一些行政机关虽然具有行政许可权,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无法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此种情况下,这部分行政机关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因为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效力层级最低的一种法形式。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特别授权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县政府是没有权力设定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如果想进行行政许可申请建议最好可以事前咨询一下无权/滥用行政许可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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