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众多的实际案例来看,因为考虑孩子的幸福而不离婚的很多。但是普遍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排除孩子的因素不考虑,这个婚姻也是处于可离可不离的状态,并不是没法忍受了。而真正无法忍受的婚姻,很少有考虑孩子的需要而不离婚的。
所以孩子往往只是在纠结过程中的一个补充条件。加上孩子就没法离婚,没有孩子就可离可不离。
很多处于不幸福婚姻中的人都感觉自己是为了孩子而在委屈自己,感到自己做的挺伟大的。但事实真的没什么好自夸的,只是这个人本身就没坚定要离婚。
而没法做出坚定离婚的决定往往是因为个体对离婚后的生活的焦虑。个体没有信心自己能面对离婚的后果,不确定自己能承受一切,也不想承受这个离婚的后果。
所以我们建议,在考虑是否为了孩子而不离婚之前,应该先明确自己是否敢于离婚,如果敢于离婚,但是愿意为了孩子而选择坚持,那么就把这事当成一件光荣的使命来执行。不要因为婚姻不幸福而怨天尤人,这是自己选择,要承受后果。
但是一般不建议为了孩子而忍受,让孩子在一个没有爱的家庭成长,会导致孩子对亲情和爱情的认知产生偏差,从而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而且忍受婚姻会导致婚姻双方都不快乐,很少有人能平静的忍耐,都会吵闹挣扎。
另一方面,如果明确了自己不敢离婚,那么就不要把不离婚的理由放到孩子身上,给孩子增加负担。如果孩子看到父母过得不开心,就会责怪是自己,导致孩子内疚。同时也会导致孩子对美好的婚姻爱情失去信心。所以,如果不敢离婚就自己默默地承受,直到建立起敢于面对离婚的后果的信心再说。在夫妻之间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婚前买的房产是在夫妻关系成立之前所取得的,一般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由于期房的预售制度的存在以及房屋产权证的取得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和实际取得房产证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如果在这个时间差当中恰好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即,夫妻一方在婚前先与售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办出产权证之前又与他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应如何认定房屋的权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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