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买房产权归属问题
时间:2023-07-08 09:13:37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购房,也是要区分具体情况。一、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因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也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个人所有。这是一般情况,现实则更复杂,比如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在双方因房产产生诉争之后双方均认可当初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为规避购政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也并非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虽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实在仍为二人共同,则在此情况下,以分得全部财产一方出资所购房产,应该也仍是二人共有二、当然如果是另一方实际出资,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虽房产证是办在一方名下,在双方又复婚后,个人的观点是房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

婚前房子离婚后归谁?

要分情况讨论:情形一:该婚前的房子属于一个人购买。在这种情况下房子自始致终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个人所有,对方没有份额。

情形二:该婚前房子是双方共同购买的,则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双方都有份额;情形三:该房子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但产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则可认定为该房屋属于双方按份共有。双方离婚后,都有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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