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23-06-07 08:54:36 3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现代物流的发展,以多种交通工具的无缝衔接为重要特征。通过海洋、公路、铁路,航空及水路运输进行的传统国酥货物运输,已为目前众多专项国际公约,国内法所支配。就每一种运输模式而言,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国际化和一体化,并有效地对国际货物运输活动中各方的法律责任、运输凭证和运输单据等予以调整,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出现导致国际货物运输法的适用出现大量棘手的难题。这是物流企业所需关注的领域之一。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含义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以多式联运合同为根据、通过至少两种以上不周的运输模式的整合,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形态。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具有以下儿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模式的整合。第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必须以多式联运合同为根据。第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具有跨国性。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法律责任

与传统的单式运输形态截然不同的国际多式联运形态的产生和发展,极大地改变了原有建立在单式运输国法基础上的运输关系及美系网络中风险和责任分配。托运人和多式联运中特定运输阶段的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其他第三人,尤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出现,使得多式联运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和多元化,从而导致风险责任分配的不确定性。因而确定适当的风险责任分配机制,无疑是促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这一现代化的全新运输形态发展的前提。

(1)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基础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基础,是解决经营^对在其保管之下的货物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承担严格责任,还是对由于其缺乏谨慎所产生的可预防性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严格责任标准由于迫使经营人承担所有风险而给货物利益方提供最大保护,而过错责任标准只将与经营人自身行为有关的风险分配给经营人,将来自干其他根源的损失留给货物利益方,这意味着多式联运经营人只对其自己或其雇员和代理人所实施的过错行为(故意和过失)承担责任。

在多式联运中,由于货物装于在许多服务提供者之间移动的密封集装箱内,从而使得证明隐蔽性损害的根由的任务极为艰巨和困难。结果无法达到举证责任要求的风险极其巨大。

(2)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范围

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害予以赔偿,但是否对其他的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比如说如果发生了货物交付的迟廷,即使没有发生有形损失或损害,但由此对货物的使用机会的丧失可能由于信赖货物交付而业已支付相当费用,或以之来完成向第三人的供货要求、或作为其进一步生产的配件。无论何种情况,货物所有人可能都面临违约、商业机会或利益的损失。当这些损失与经营^的违约存在因果关系时,货物所有人自然希望予以赔偿。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法律风险防范

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网络中风险、责任分配的不确定性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中不同运输单据的使用而更趋严重由于不同单据适用不同的规则,因此就托运入而言,其命运取决于多式联运中损失,损害或迟延发生的时空因素。

在实践中,托运人在证明损失或损害发生的时间和原因,或者在对原因的存在提出质疑时将面临证据方面的困难,在许多情况下,原因无法确定或者通过专家的推定(gess-work)而予以确定。当托运人无法证明损害的阶段时,其可能得承受所发生的损失,除非其与经营人或货物代理人另有合同安排。同时,许多想签订门到门服务的多式联运合同的商家由于所需要的单据的复杂性而望而生畏,解决这一复杂问题所花费用和保险费也使整个运输安排不再经济。最为严重的是不周单据的签发和流通,助长欺诈和错误交货现象的发生,从而严重损害货物所有人利益,这也势必影响多运联运经营人。就多式联运经营人而言,这些问题虽可通过在单据中塞人有关条款而予以解决,但许多不同单据的签发无论如何不适合这种整合的多式联运经营。由于签发不同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也不可能赢得由于新的运输技术所带来的最佳经济效益。因此,经营人很自然需要签发一个单一的所谓多式联运单据。但由于目前缺乏关于该单据的强制性规则,从而不可避免导致所使用的多式联运单据的语言和条款千差万差的现象。

如何解决多式联运经营所引发的复杂的法律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网络中风险,责任的公平合理的分配,而且亦关系到能否消除多式联运经营的法律障碍,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实现现代物流所要求的高效。为此,在现有的国际运输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解决多式联运法律问题的可行性就迫在眉睫了。然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与多式联运法律的滞后性矛盾却相当突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问题已与由千计算机在运输领域的广泛使用所产生运输单据电子化问题,一道成为当今国际货物运输中两大棘手问题。虽然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制订选20年之久,然而由于其迟迟未能生效,因而根本未能起到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规范作用。而1992年联合国贸发会议与国际商会联手制订《多式联运单据规则》似乎又是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规则的重新探索。因此我们应当剖析当今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规则以寻求公平合理地分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关系中风险责任的机制,最终实现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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