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合同依法成就,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标准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规则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规则是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本条针对非全日制劳动,对《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突出特点灵活性。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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