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变更登记办理材料
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代理人(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证明发生变更的材料(符合对应情况的选择性提交):(1)境内自然人权利人姓名发生变化的提交:记载姓名变更事实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2)由军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原证件核发部门或现户籍所在派出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件变更证明;(3)境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统一升位后新颁发的身份证,不属统一升位的,提交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4)境内自然人变更为境外自然人、境外自然人变更为境内自然人身份导致身份证件变更、境外自然人身份证件变更的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变更证明。(5)宅基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属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7)宅基地地址变更的,提交新地址证明(含公安或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或命名的文件)。
一、安置房宅基地转让手续
(一)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发生变更的材料;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如果城镇宅基地使用权还未登记的,应当先登记后再行转让,申请登记宅基地的材料具体如下:
1、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3、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4、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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