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时间:2023-09-02 10:50:17 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条件,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已获得同意、受让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最后,文章提到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依据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一般是有效的:

1.集体经济组织已获得同意进行宅基地转让;

2.受让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受让方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宅 基 地 转 让 合 同 有 效 条 件 有 哪 些 ?

宅基地转让合同有效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合同标的额应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第四,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第五,合同签订主体必须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第六,合同签订地点应在宅基地所在地;第七,合同签订时间应在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批准后;第八,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上报备案、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等。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宅基地转让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本文介绍了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条件,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已获得同意、受让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等。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最后,文章提醒读者,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宅基地转让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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