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合同只签名没盖章是否有法律效力
合同只签名没盖章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
1、如果合同是由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的字,则合同有效;
2、如果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所签合同有效;
3、未经追认的,合同无效,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零五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二)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三)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四)补充勘验、检查是否说明理由,前后有无矛盾(五)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六)勘验、检查笔录是否经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七)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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