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经济纠纷,给单位或会计人员造成不良后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凭证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出具单位推定为经办人。如果上述文件从诉讼中拿走,个人将不会被视为一方当事人。但是,如果有单位的印章而没有印章,只有个人的印章或者签名,即使单位的名称已经写好,如果持票人不想找单位或者发文单位不认账,有印章或者签名的个人将成为诉讼被告。(2)认真防止签名无效和虚假签名及虚假主张。属于代签凭证。代金券的收款人后来不认了。原因是代签方式不规范。代签借款、代收代收款项时,不签自己的名字,即代签人的名字。就这样,当事后发生纠纷时,代签的人说,自己实际上没有收到钱,也没有签字,所以拒绝收帐。因为代签的人没有签自己的名字,他别无选择,只能事后依靠。即使发生争执,他也记不清是谁代签的。因此,在代签的情况下,被代签人的姓名和代签人的姓名必须由代签人同时书写。代签人应加上“代”字,并将姓名和“代”字置于括号内。
2。指以他人名义签字,即合法收款。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率较高。原因是许多人对签署的文件不附加条件。只要看到签名的文件,特别是熟人的文件,他们就会深信不疑,这就为那些头脑不正常甚至坏人代签、代领提供了便利。防范措施如下:
①对不熟练鉴别真伪的签字人,要求当面签字;
②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在对方签字时,他们可以通过电话联系“验证”凭证业务,“顺便验证签名”。
(3)妥善处理因面对面而发生的一些签名业务的签发,由于收款人是付款人的领导或密友,付款人不好意思要求收款人签发借款、收据或借据等,收款人事后会违约或忘记,导致纠纷和被动支付。防范的方法是:对不善于亲笔写借据、收据、收据和借据的,会计可以提前写借据,只留借据的签名或盖章留空,一般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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