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怎么去计算
1、以扶养人的户口类别(而不是被扶养人的户口类别)确定赔偿基数,即扶养人是城镇户口的,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扶养人是农村户口的,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2、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或保险公司理赔案件处理完毕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统计数据确定赔偿基数,如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过程中,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统计数据调整,则应按新数据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3、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确定赔偿基数,但如受害人(扶养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则应按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考虑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根据扶养人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比例。
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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