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不予受理。
二、裁定驳回起诉。
三、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四、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行政裁定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行为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行政相对方法律上权能、权利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所谓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所谓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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