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户籍的村民如果将户籍迁往城镇,也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组织协商获得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场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种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长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成为非农家庭的,承包的耕地、草原应当返还发包人。承包人不归还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草原。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目前,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农民按户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土地补偿款。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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