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属于经营者,房屋价值补偿、补贴、奖励属于业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是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如何确定?国家对拆迁安置补偿面积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具体情况应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通常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是确定拆迁补偿面积的法律依据。面积与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不一致的,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根据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房屋合法性的,应认定为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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