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一、三者险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二、责任免除情况
(一)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③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④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9.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三)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4.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5.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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