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不可以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确认婚姻效力的民事案件后,当事人不得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一、民法典规定无效离婚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的,还是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的,当事人不服,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姻无效救济是什么
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那么登记机关应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在受理、审理后,如果发现婚姻确实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三、婚姻无效财产是如何分割
婚姻无效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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