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未遂。如果扒窃者着手犯罪后没有能达到这种程度,还没有把财物从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拿出来就被抓住,则属于未能获得对财物的控制,是未遂。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哪些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中止则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只要在既遂以前均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是自发放弃犯罪行为并有效预防犯罪结果的发生;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盗窃未遂该如何处理
盗窃未遂的处理:
1、把数额巨大的一些金钱或者物品等财物作为盗窃的目标的;
2、把珍贵的文物作为盗窃的对象的;
3、有其他的一些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具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会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盗窃未遂,可以和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浅析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一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二)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1、盗窃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性质接近于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就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因此,此种证券盗窃到手即为既遂。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可挂失的,如银行存单、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即“认券又认人”。行为人盗窃到此种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行为人还需假冒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在冒名领取时被发觉或冒领之前该证券已挂失或冒领之前被抓获等情况,均构成未遂。只有在行为人窃取该证券后又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才构成既遂。2、以工人盗窃本厂财物为例。如系盗窃体积小,重量轻的财物(如可以装入口袋),在车间盗窃的,带出车间即为既遂,在仓库盗窃的带出仓库为既遂。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厂的门卫是不能对工人搜身的,除非是保卫人员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否则是必然可以顺利带出工厂的,故可认为行为人出了车间、仓库即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是盗窃体积大的财物,出厂区时一般会受到门卫的盘查和阻拦,只有出了厂区大门或扔出院墙才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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