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房地产企业的拆迁补偿目前,在会计处理上的矛盾是,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地价应作为土地的实际成本,并主张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应直接冲抵土地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返还属于政府补助性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年)的规定处理。另外,政府给予的返还不是原票据的回扣,而是其他项目的财务返还。因此,房地产企业不应直接降低土地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年),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显然,企业从政府获得的土地返还符合这一性质,应当作为政府补贴对待。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者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第7条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外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年)第8条的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确认为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主要用于开发,其土地成本构成存货的一部分,取得的土地返还属于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因此,在会计处理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较合适,可以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相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引——会计科目及主要会计处理》,确认的政府补助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的奖励金时,应按上述规定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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