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的程序解析
时间:2023-07-04 21:22:48 2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

临床法医鉴定项目有什么

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保险调查

最后,关于医疗伤残鉴定程序的鉴定标准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的,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表示怀疑,可以向卫生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一般需要在首次鉴定结果出来之后的15天之内申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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