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地方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如实举报。违法办案或因受贿而违法办案造成办案不公、冤假错案的都是违纪违法行为,受贿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请托人财物在1万元以下或受贿3万元以下的,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索要请托人财物在1万元以上或受贿3万元以上的,除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可依法移交检察院立案侦查,甚至可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对公安机关的办案不服该如何处理
不服公安机关处理结果,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人民警察作为人民的保护伞需要对人民尽职尽责,不能够不作为。如果有不作为的情况,该警察的上级部门应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是禁闭的处罚。如果上报至监察委之后,监察委应该按照规定法律程序来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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